【大A哥】評論
行政程序法119條2款規範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做成處分者。該款並未如119條款一般有規範受處分人的主觀要件,因此操作上變成只要有客觀上資料之錯誤即可,而不需考量受處分人的主觀故意/過失。
【唐唐】評論
第 119 條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