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益隆】評論
C選項的錯誤原因是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摘錄如下:刑法同條(310)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張立俞】評論
釋字509的說法絕對不是指不用證明,是指若能提出足夠程度的證據,證明在某些條件下能夠讓人認為(誤以為)毀謗之事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的罪名去指控他(否則太嚴厲了)。大法官解釋簡而言之就是:大法官認為誹謗罪所不罰(保護)的是「真實的言論」而非「誹謗之人」可是C還是必要去做的事呀! 只能說這題只有出題者心裡知道再考什麼吧,故意挖洞給人跳的
【不是小孩】評論
誹謗內容不管真假與否,被告就是得想辦法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