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評論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民法 第839條: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好貓咪】評論
(A)地上權人得取回工作物 第 839 條(節錄)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B)土地所有人得以時價購買工作物第 839 條(節錄)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C)工作物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第 839 條(節錄) 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D)地上權人於地上權消滅後 1 個月內未取回者,工作物仍屬於地上權人所有第 839 條(節錄)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