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啾啾榜上有名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新聞"社論"不是…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選項(D)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用戶】ㄚㄚ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為試題之用得重製他人著作之條件)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