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 HU】評論
有時看到這種題目都會感嘆:拜託,正式教師資格都還沒到手,我最好是有餘力去知道主任教師還是校長要幹嘛啦~XD
【原珮文】評論
教師方面補充一下好了...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2/3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Ge Li】評論
新修教師法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林怡芬】評論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第 8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不得參加校長、主任之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