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記帳士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幾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得登錄繼續執業?
(A)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51648
統計:A(6),B(49),C(620),D(12),E(0)

用户評論

Dai Yan Wu】評論

記帳士法第35條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二、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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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繼續執業之強制入會與懲戒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