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若已知母體 I 的變異數


【Lulu】評論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
【王惟】評論
請問有白話一點之解法嗎?小弟粗淺<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5F,甲犯普通贓物罪(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及毀損器物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數罪併罰,而併罰數罪之宣告刑皆在六月以下,故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甲應執行之刑六月以上,十一月以下),亦適用之。刑法 第四十一條 (易科罰金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VIII.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