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 Chiang】評論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要 旨: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Allen Lai】評論
已經第6天了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主要是在具體個案審查,28上2240判例只是在說出生後五天已非剛生產後,而不是即以五日為271和288分界。若探究具體事實,認為五六天後生母之精神狀況依然處在生產完哺育之壓力下,個案中仍認其288亦無不妥。反之,若產後三小時生母即明顯毫無生產哺育壓力(如生完馬上與情夫開心出遊,順手在奶瓶中加毒藥,囑咐不知情的護士餵嬰),則其殺嬰自不能認為288,而是271。依題意,甲之殺意乃肇因於報復乙之心理,而非哺育壓力,故應為271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