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4.娉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74344
統計:A(107),B(197),C(19),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 共犯從屬性、刑法上之從犯

用户評論

x212144444】評論

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因身分成立的犯罪某A是銀行職員 夥同朋友B 一起侵占公款,如果沒有刑法第31某B會變成無罪(業務侵占的共同正犯)因為B不是銀行的職員銀行的錢她也沒有持有過,所以導入刑31變成共同正犯因身分致刑有加重或減輕某C約某D一起殺死C的爸爸以奪家產,對於C是272(殺害尊親)  但是對於D來說C的爸爸跟D沒有血緣關係 D殺的只是一般人         對於D是271(普通殺人罪)以上希望有幫助你  如果還是不清楚 可以自行GOOGLE 看看

Rodman】評論

身分犯的擬制實務採 刑31 

HJ】評論

丙為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係因為:1.有共同行為決議2.有共同行為分擔3.刑法31條之擬制

@@】評論

本題中丙雖是無特定身分之人,但按到第31條第一項(純正身分犯規定)擬制她的身分,故會和甲成立共犯(客觀上有行為分擔,主觀上有犯罪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