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具體危險犯:致生公共危險
【smile83118】評論
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102年06月11日修法理由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所謂不能安全駕駛,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足成立,並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211號刑事判決參照)。
【Vita】評論
抽象危險犯 -只要有喝酒又開車的行為,不以發生車禍為要件具體危險犯-一定要有人實際受害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