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教育人員因養育幾足歲以下子女,得以本人或配偶為一方之申請留職停薪,原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其申請留職停薪?
(A)三足歲
(B)四足歲
(C)五足歲
(D)六足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0071
統計:A(251),B(12),C(9),D(10),E(0)

用户評論

【用戶】Mini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四 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 n  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用戶】Mini Li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四 條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一、依法應徵服兵役。二、請病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公務人員請 n  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六款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