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Dong Li】評論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 參加不良組織者。(五)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七)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米花】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少年事件處理法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林庭安】評論
少年:小學畢業到高三 (屁孩階段)
【sci0724】評論
未滿 14 歲的少年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