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布丁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院衛生署為落實出生通報工作,訂定「出生通報作業計畫」,多次與「兒童福利 ... 及少年福利法」,其中規定:「胎兒出生後7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
【用戶】魚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33-2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90-2 條第1 項自公布後三年施行;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14 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