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yang419】評論
第六十條 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規定如下:一、每輛停車位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但停車位角度在三十度以下者,停車位長度為六公尺。大客車每輛停車位為寬四公尺,長十二點四公尺。二、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五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得寬減二十公分。但停車位長邊鄰接牆壁者,不得寬減,且寬度寬減之停車位不得連續設置。三、機械停車位每輛為寬二點五公尺,長五點五公尺,淨高一點八公尺以上。但不供乘車人進出使用部分,寬得為二點二公尺,淨高為一點六公尺以上。四、設置汽車昇降機,應留設寬三點五公尺以上、長五點七公尺以上之昇降機道。五、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
【Lily Wang】評論
本題答案應修正為C實施容積管制地區,每輛停車空間(不含機械式停車空間)換算容積之樓地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40平方公尺。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