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en Chiu】評論
地制法 第33條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 2000 人以上者,至少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
【Kim Kuo】評論
參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法,第五條第二項喔~
【ting su】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法 第五條第二項直轄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直轄市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直轄市議員一人;超過一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但改制前有山地鄉者,其依人口數所計算之山地原住民議員名額低於山地鄉改制之區數者,其應選名額,以每一山地鄉改制之區選出一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