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阿 我終於上岸了】評論
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一、國民中小學:二年。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五、大學:四年。
【s920319】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3.4.14)第 8 條
【szu1015】評論
所以如果升上高中階段還能再延長修業年限4年嗎?
【張育睿】評論
應該是兩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