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規定:「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法第 31 條規定:「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請問: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9 條之「限期改善」與第 31 條之「限期改善」,二者之法律性質各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0722
統計:A(337),B(38),C(19),D(7),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