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下列何者為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管轄★★?...
【覚】評論
第 237-2 條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第 237-3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有修法,原本的法條是寫「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