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ra Chen】評論
因立法機關的議案、提案多由行政機關所提出。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我是這麼看,一般來說,行政是執行,立法為監督,所以行政為主體,除非有特別強調主權和代議,主體才會是立法。
【^_^】評論
所謂行政立法乃抽象的行為,主要為法規性命令(Statutory Instruments)。乃以規範一般統治關係為目的之命令。在形式上,為抽象的規定,而具有法條的形式;但非由普通立法機關制定,而係由行政機關依一定程序制頒之,故又稱為行政法規或行政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