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n】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十九條 新品項屬BA/BE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一、新建議收載通過BA/BE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二、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三、BA/BE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MJ Chang】評論
可重新議價,但不可超過原廠支付價格
【Rose Tsai】評論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壹、新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一、 新藥:指新申請之品項,於本基準收載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者。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一) 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1、 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2、 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3、 綜合維他命4、 綜合感冒藥5、 制酸劑(二) 其他處方藥品:1、 原開發廠藥品:(1)原開發公司之母廠或子廠所生產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2)具有原開發公司以書面授權在本國委託製造或共同販售,且在授權期間所產、售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2、BA/BE學名藥品:實施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BA/BE)實驗,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藥品。3、一般學名藥品:其他非屬BA/BE學名藥之學名藥品。
【H.W. C】評論
不懂為什麼 "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29-2)當初立法的原因是想鼓勵廠商做出更好BE學名藥品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