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下列何者為受遺贈權絕對喪失之事由?
(A)以詐欺或脅迫妨害遺贈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B)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C)變造、隱匿或湮滅遺贈人關於繼 承之遺囑者
(D)以詐欺使遺贈人撤回或變更其遺囑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80952
統計:A(7),B(61),C(14),D(8),E(0)

用户評論

謝東晉】評論

有法條嗎?

Navi】評論

民法§1145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民法§1188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