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fish1317】評論
法規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3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第 10 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二、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