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3 條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