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專利權人於 112 年 8 月 18 日備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專利法第 53 條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 5 年,案經智慧局作成核准審定(下稱原處分) ,主文欄記載「發明專利權期間准予延長 5 年,至 120 年 10 月 20 日止」,理由欄卻記載「應准予延長發明專利權期間 5 年,至 102 年 10 月 20 日止」。關於原處分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處分理由欄之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情形,智慧局須依相對人申請,始得更正
(B)智慧局為更正時,如不能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更正適用於「實際記載內容顯然與行政機關之意思不一致」之行政處分
(D)智慧局如更正原處分理由欄之誤寫情形,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