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508Ⅰ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民法規定,有關承攬之危險負擔?(A)定作人一旦受領工作,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即由定作人負擔( A')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之(C)定作人 受領遲延 I am late 拿成品,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定作人負擔(D)定作人 供給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由定作人負擔 I give you, my responsibility 我拿材料沒用到 自己吃下來(D)依工作之性質,除非 無須交付工作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