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ssica Ko】評論
名 稱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制定本法。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