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何種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無申請徵收之公法上請求權?
(A)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B)徵收區分地上權後之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C)土地徵用之徵用期間逾 3 年者
(D)經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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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Kelly】評論

第 8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A)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B)第 58 條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