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設
【Yan】評論
第 146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Fuwind Wu】評論
A應該是錯在 "可先調整,不能調整再終止"參第147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賴國維】評論
王之行為理論
【airforce1】評論
所以是說為了公益可以直接終止的意思嗎? 其餘就要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