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下列行為何者為法令所允許?
(A)以主管機關對期貨信託基金募集之核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B)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C)對於投資組合標的做基本分析
(D)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或其他促銷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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