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早日脫離苦海】評論
通說認為刑法第 24 條之緊急避難是阻卻不法事由,其理論根據在於優越利益原則。此一效益主義觀點將個人視為國家或社會利益的載具,不符合法秩序的個人自主原則。不僅如此,這個觀點也造成緊急避難和其他阻卻不法事由的適用關係模糊,以及緊急避難的利益權衡標準不明確。因此,本文從個人自主原則出發,主張攻擊性緊急避難和防禦性緊急避難是兩種不同的緊急權限,前者的法理基礎在於被避難人的社會連帶義務,後者的法理基礎則是結合妨害人責任及避難人的社會連帶義務。本文的主張有助於釐清緊急避難的適用範圍及其利益權衡標準。首先,由於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在於社會連帶義務,故僅適用於人際的利益衝突,至於個人內部的利益衝突,則應適用被害人(推測)承諾的阻卻不法事由。其次,緊急避難的利益權衡標準必須類型化,攻擊性緊急避難適用重大優越標準,防禦性緊急避難僅適用合乎比例標準,在極端情形下,殺人行為可能適用防禦性緊急避難而合法化。上述論點不僅可以作為現行刑法第 24 條之適用方針,而且顯示立法政策上應該分別規定攻擊性和防禦性緊急避難。參考: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42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