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甲為市政府環保局公務員,負責資源回收相關業務。他希望投資理財,為退休預做準備。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投資理財行為較為適宜?
(A)和某位朋友各出資一半,合夥開設網路公司,承包自己所屬機關部門的網頁設計和維護工程,但不對外 公開且自己不掛任何頭銜
(B)買輛二手計程車,利用下班時間營業,預計每晚跑 4 小時
(C)與幾位比較投緣的業者合資購地,開設資源回收場
(D)購買某家即將上市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該公司目前在市面上流通的股票不到全部股份的 1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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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D)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公務員就(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三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A) 和某位朋友各出資一半,合夥開設網路公司,承包自己所屬機關部門的網頁設計和維護工程,但不對外 公開且自己不掛任何頭銜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14條第一項)(B) 買輛二手計程車,利用下班時間營業,預計每晚跑 4 小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14條第一項(C) 與幾位比較投緣的業者合資購地,開設資源回收場公務員服務法14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