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公務人員各種加給之給與,應衡酌下列因素訂定:一、職務加給:主管職務、職責繁重或工作危險程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職務之技術或專業程度、繁簡難易、所需資格條件及人力市場供需狀況。三、地域加給: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及經濟條件。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上
【評論內容】我國公務人員從事工作具有危險性者,依法令規定可取得下列何種加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 4 條職務加給 如:警察在抓受刑人或壞人 可能被殺這時就有資格領職務加給 消防人員 軍人皆可能領職務加給(A) 地域加給到外島執行公務 公務人員(B) 專業加給:永有特別專長公務人員加給 如:社工師(D) 績效加給:工作上表現好所給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