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有關海難救護之敘述,下列何者違反現行商港法之規定?
(A)為維護船舶安全,救助遇難船,海巡署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任務管制中心業務
(B)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航港局應命令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C)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必要時,航港局得逕行採取應變措施
(D)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擱淺,其因應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8235
統計:A(20),B(3),C(3),D(5),E(0)

用户評論

劉名傳】評論

商港法:第 27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以便施救。第 39 條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水域或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未依前項情形採取措施或污染有擴大之虞時,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逕行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在未繳清費用前,得禁止該船舶所屬公司其他船舶入出港。第 53 條 船舶於商港區域外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