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榮】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反訴為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
【Ma Yang】評論
反訴,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楊茱蓉】評論
行政訴訟法 反訴第 112 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林淑莉】評論
反訴是由訴訟中當事人被告提起。本訴與反訴的當事人(兩方)是一樣的,僅為雙方地位互換:本訴中的原告→反訴中之反訴被告;本訴中的被告→反訴中的反訴原告。刑事訴訟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部分,只可以對自訴的案子提起反訴;對於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是不能提反訴的。例如:大雄向法院告胖虎傷害,胖虎反訴大雄誣告。民事訴訴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分,在提反訴時,除了本訴的原告外,對於相關的人都可以一併提起反訴。例如:張三告李四請求返還房屋,李四反訴告張三,確認張三對房屋無所有權,並請求張三要返還房屋。民事訴訟進行中,張三實在看不爽李四,就夥同朋友甲、朋友乙打李四。那麼李四除了可對張三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外,連同朋友甲、乙都可一起提告,而使其成為反訴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