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花】評論
1. 執行員: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工作內容為協助行政執行官及執行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2.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跟刑法有關)有錯請幫忙指正
【snoopy75smb】評論
(A)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法院執行處派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X;執行員)(B)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法院執行處得派法警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X;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C)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O)(D)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X;三個月)
【最愛小凱<3】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19 條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一、義務已全部履行。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