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e Huang】評論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因此順序是費用-利息-原本。
【Yu-chen Hsiao】評論
民法第323條 -------直接記費(費用)利(利息)本(原本)~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323條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其依前二條之規定抵充債務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