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合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合夥之財產為各合夥人分別所有 
(B)合夥必須具有3 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 
(C)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不必負責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34605
統計:A(18),B(19),C(11),D(6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共有物之割之請求、方法、效力

用户評論

陳佳琪】評論

(A)第 668 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B)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C)第 690 條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D)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Karena】評論

699  合夥財產,清償合夥債務及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尚有賸餘者,按各合夥人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