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評論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原則18%例外1.政府駐外人員三萬以下之部分18%;三萬以上之部分5%2.基本工資1.5倍以上18%;1.5倍以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