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下列那一情事者, 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A)維護公共衛生者
(B)妨礙社會秩序者
(C)符合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D)危害公共安全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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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黃宸博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建築法第58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一、妨礙都市計畫者。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三、危害公共安全者。四、妨礙公共交通者。五、妨礙公共衛生者。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用戶】黃宸博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建築法第58條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一、妨礙都市計畫者。二、妨礙區域計畫者。三、危害公共安全者。四、妨礙公共交通者。五、妨礙公共衛生者。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