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pha】評論
(A)建築師法 #43 建築師未經領有...
【JTA】評論
第二章第 9-1 條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第五章第 43 條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3-1 條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5...
【B0404055】評論
答案為(D) 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 除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 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應為: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 除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 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