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T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8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獎懲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

【評論內容】第二章第 9-1 條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第五章第 43 條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3-1 條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5...

【評論主題】27 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下列何者不符合「具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條件? (A)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

【評論內容】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二、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二門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

【評論主題】28 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獎懲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

【評論內容】第二章第 9-1 條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第五章第 43 條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3-1 條建築師違反第九條之一規定,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第 45...

【評論主題】27 建築師法第 7 條規定,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下列何者不符合「具 2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條件? (A)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

【評論內容】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本法第七條所稱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在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二、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或登記有案之民營事業機構從事建築工程實際工作累計二年以上。三、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講授建築學科二門主科累計各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