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年?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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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3233】評論

第 42 條1  更新地區劃定或變更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2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