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70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或第十四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二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