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 桃園公司為電腦製造商,每台電腦生產成本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售價為3萬元(不含營業稅)。請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回答下列不同情況下桃園公司之營業稅相關問題(41~45):
【題組】41. 桃園公司將自行生產之電腦10台贈與伊甸基金會。
(A)不視為銷售貨物
(B)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C)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D)應納營業稅1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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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19 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