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ter Parker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判決,除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者外,應宣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n一項定有明文,而此種應於審判期日所為訴訟程序,是否依法踐行,專以n審判筆錄為證,又為同法第四十七條所明定,本件原審於經言詞辯論後所n為之判決,並無依法宣示之筆錄附卷,雖其曾經送達,不能認為無效,但n既未合法宣示,要難謂其訴訟程序為非違背法令。
【用戶】張曉竹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判例通常是由當事人間訴請司法機關,法官審理後做成的結果,即實務案例成果,像是所有物返還之訴、繼承之訴、.......可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瀏覽,較有審理法官個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