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g Wen】評論
學說有爭議~實務採肯定說1.基於有權利級有救濟,法律規定主管機關作為行政罰對象者,自有提起救濟之權能以維護權益2.最高行政法院76年判字第643號判決:所謂人民,應包括行政機關或鄉、鎮自治團體
【衝刺.....】評論
因訴願18條雖非有中央或地方機關明文規定,但現今已有學者將此條【擴大解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已可為訴願主體,不服可提行政爭訟。
【發發發】評論
訴願法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國人、外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之前來學校兼課(做公益)時的補充)
【兩條】評論
訴願法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人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本國人、外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之前來學校兼課(做公益)時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