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保險法第 54-1 條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者。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三、加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義務者。四、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者。①免除或減輕要保人(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者②使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