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依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更新地下儲槽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
(A)十日
(B)十四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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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歐盈秀】評論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
【o】評論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
【q0981029575】評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四日;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