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wendoly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凡行政機關以已有行政處分存在,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為原因,明示或默示拒絕當事人之請求,甚至在拒絕之同時為先前處分添加理由者,屬「重覆處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僅係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第二次裁決」是指行政機關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此等處置乃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能夠獨立於第一次處分之外,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爭訟對象。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8 人民對於已有存續力之行政處分不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n(A) 行政處分既有存續力,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求救濟n(B) 人民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n(C) 行政機關如否准其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申請,該否准行為之性質為行政處分n(D) 行政機關如否准其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申請,該否准行為為第二次裁決
【用戶】z824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樓上我是這樣推拉過了法定救濟期間=有了存續力=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那A肯定錯啦校花已經公開聲明不交男友為前題,而你卻強烈尾隨求交往,復寫了封情書,校花收到後直接當場撕毀,或者婉拒。或者在他那句不交男友聲明前,加上因為我要認真念書之理由。屬"重複處分",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校花並未直接拒絕你的情書,但就你這人整體點評,審查一番身家背景個人特質,給出了我們並不適合。這結果並沒有改變一開始的不交男友聲明。屬"第二次裁決",重新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改變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言論,此等處置乃是一新的行政處分,可以獨立於第一次行政處分外,作為一個新的行政爭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