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偽課員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9 公教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依公教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現金給付,請問現金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為何?(A)前一年的保險俸(薪)給 (B)前六個月的保險俸(薪)給(C)前三個月的保險俸(薪)給 (D)當月的保險俸(薪)給修改成為9 公教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依公教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現金給付,請問現金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為何?(A)前一年的保險俸(薪)給 (B)前六個月的保險俸(薪)給(C)前三個月的保險俸(薪)給 (D)當月的保險俸(薪)給(E)已修法,此題無解
【用戶】19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2 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